高等學校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后,不能補發畢業證書。可以補發國家統一印制的“畢業證明書”。但是畢業證明書和畢業證是兩個概念,畢業證明書可信度不高,在找工作時用人單位不會相信,因為證明書畢竟只是個蓋了章的證明,沒有什么效力,不過你不要煩惱只能補發證明,不少單位不承認。
國家教育部1993年12月29日發布的《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》中明確規定:學歷證書遺失后,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,原發證機構審查后依據其畢業(結業、肆業)的情況出具相應證明。按照規定,大學畢業生在學位證書遺失后,到原發證學校補辦的證明,應該被用人單位所承認。 如果畢業生想增強證書的說服力,也可向省教育廳的就業指導中心提出學歷認證申請。中心對學歷認證申請材料進行驗證及審核后,出具統一印制、統一編號的學歷認證查詢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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